辽宁高院法官受贿150万枉法裁判 家族股权之争引司法公正拷问
一场原本属于家族内部的股权纷争,因一名高级法院法官涉嫌收受150万元贿赂、枉法裁判而引发广泛关注。当事人费晨明实名举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员张岩松在二审期间收受贿赂,与对方当事人——其亲兄弟费晨光勾结,作出明显偏袒的判决。目前,张岩松已被纪委监委查处,并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然而,围绕这起案件的司法公正性、程序合法性及后续救济路径的争议仍在持续发酵。
更令人忧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7日以(2024)最高法民申653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费晨明再审申请,距其提交补充材料仅三天,未作任何回应,被指"剥夺辩论权利"。费晨明随后向全国人大代表递交《关于申请监督再审的请求书》,援引中共中央最新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呼吁落实"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要求,对本案启动监督程序。
一、兄弟反目: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引爆家族内斗
本案的核心,源于沈阳两家知名中日合资汽车服务企业——沈阳广通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行")和沈阳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丰田")的股权变动。
据公开资料显示,这两家公司原由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通商")与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晨集团")各持股50%。而中晨集团本身由同胞兄弟费晨明与费晨光共同持股,各占50%,其中费晨光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2020年5月12日,丰田通商通知中晨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广通行与华通丰田各50%股权,转让给辽宁万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万象")——一家由费晨光及其妻子潘梦珂实际控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合资公司章程,中晨集团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然而,在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情况下,费晨光于2020年5月15日以中晨集团名义向丰田通商出具《承诺函》,谎称"已履行全部内部审批程序",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为辽宁万象提供连带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中晨集团的营业期限已于2020年5月23日届满,法人资格处于存续但无行为能力状态。更关键的是,早在2020年3月24日,费晨明就曾书面致函丰田通商,明确声明:"凡涉及本人签字的决议,未经本人书面确认,一律无效。"此后,他又多次发函提示中晨集团即将进入清算程序,强调任何重大资产处置需待清算组成立后方可进行。
尽管如此,丰田通商仍于2020年9月10日与辽宁万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同日召开华通丰田董事会(未通知董事费晨明参会),迅速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广通行则以"股东会决议"形式通过转让,但其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且股权转让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二、司法受阻:一审二审接连败诉,再审被"速驳"
2021年4月,费晨明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中晨集团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然而,沈阳中院(2022)辽01民初91号判决、辽宁高院(2023)辽民终366号判决均驳回其全部诉求。令人费解的是,二审判决书第31页明确认定:"中晨集团2020年5月15日出具的《承诺函》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但紧接着,法院却以该无效文件为依据,认定中晨集团"已放弃优先购买权",逻辑自相矛盾。
2024年10月,费晨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12月4日,最高法受理该案(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6532号)。但在短短23天后——12月27日,最高法即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值得质疑的是,费晨明曾在12月23日、24日分别提交《补充再审申请书》和《变更再审请求申请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承办法官书记员,书记员还曾回复律师"尽快提交代理意见"。然而,裁定书对这些新提交的关键材料只字未提,程序正当性受到严重质疑。
费晨明在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申请书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6532号民事裁定书,没有做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反而促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断,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的目的。"此处所指"上述规定",正是中共中央2025年2月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解纷力量资源整合""加强涉诉信访化解工作"等要求。
三、法官落马:150万元贿赂曝光,司法廉洁遭重创
转机出现在2025年。费晨明实名举报辽宁高院法官张岩松在二审期间收受费晨光150万元贿赂。2025年6月12日,辽宁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费晨明:张岩松已被留置,违纪违法事实查清。同年7月25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免去其审判员职务。
据可靠信源透露,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5)辽0106号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已对张岩松受贿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尽管相关判决文书尚未公开,但纪委通报、人事任免公告及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这一法定再审事由在本案中已高度成立。
四、制度背离:与中央审判工作意见严重不符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推动调解工作与信访工作协调联动......推进解纷力量资源整合......加强涉诉信访化解工作。"
然而,本案处理过程恰恰与此背道而驰:
1. 未实质化解矛盾:两级法院回避核心章程条款(如"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机械采信无效文件;
2. 程序保障缺失:费晨明在再审中,提交补充再审申请书和变更了再审请求书的部分事实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中没有任何审理和回应,剥夺当事人再审权利和辩论权;
3. 监督机制失效:即便法官已因本案受贿获刑,原判决仍未被撤销,纠错机制滞后;
4. 信访渠道空转:当事人多次申诉、上访,却未获得有效回应。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强调"严格落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若张岩松确因收受150万元影响裁判,则不仅是个别腐败问题,更暴露了司法监督体系的漏洞。
五、寻求正义:从再审到抗诉,维权之路艰难前行
面对司法系统内部纠错机制的失效,费晨明已同步启动多重救济程序:
1.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援引法官受贿这一法定再审事由;
2. 同时,通过媒体与公众监督渠道,呼吁对本案进行彻底复查。
法律界人士指出,若张岩松确因本案受贿获刑,则原二审判决已丧失合法性基础,依法应予撤销。而最高法此前的再审裁定,亦因未审查新证据、未回应程序异议,存在被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纠正的可能。
六、反思:司法不能沦为"家事"的牺牲品
此案表面是家族企业股权之争,实则折射出更深层的制度风险:当亲情、利益与司法权力交织,如何确保裁判中立?当法官沦为"家事调解员"甚至"利益代理人",司法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值得警惕的是,本案中丰田通商作为外资企业,本应恪守合规底线,却在明知存在股东冲突、法人资格瑕疵、董事异议的情况下,仍配合完成股权转让,其"善意第三人"身份值得商榷。而辽宁万象作为关联方收购主体,其交易正当性亦存重大疑问。
写在最后
截至2025年12月22日,费晨明仍在等待一个真正公正的司法回应。他手中的三份法律文书——再审申请、抗诉申请与向人大代表的监督请求书,既是维权工具,也是对新时代审判工作能否落地见效的一次现实检验。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公正司法。"若连一起因法官受贿导致的明显错案都无法纠正,何谈"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唯有彻查到底、纠正错误、追责到底,才能修复受损的司法权威,也才能告慰那些在程序迷宫中苦苦追寻正义的普通人。
【撰稿 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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