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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鲍某事件:先拿律师证再入外国籍,还能当中国律师?

来源: 点击数: 时间2020-09-18 10:36:34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邹松霖 | 北京报道

  9月17日下午,新华网发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情况通报》:

  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其中提到,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其中,“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引发网友热议,鲍某某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再拿到美国国籍成为外国人(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这种情况下,鲍某某是利用法律漏洞在国内执业做律师吗?

  根据2017年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规定: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也就是说,《律师法》并未对律师执业提出国籍规定。

  而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看,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其中第一项就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对于像鲍某某这种情况,在考试时符合国籍条件,后来因加入外国国籍而丧失了条件,这是否会对法律执业资格有影响,现有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震认为应举重以明轻:考试都要求具有中国国籍和政治权利,以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执业)当然应该具有中国国籍。需通过立法修订,弥补法律漏洞。

  实际上,此次北京市司法局决定依法吊销鲍某某的律师执业证书,其法律依据也是因为“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9月17日《北京市司法局对鲍某某及相关律所违法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对鲍某某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的依据是其“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而在2020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鲍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列举的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项列举的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是(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而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则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这一次,因为鲍某某事件,司法部业已关注到问题。今年7月司法部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例举了鲍律师现象,明确对“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的现象,要求在9月25日之前完成转向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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