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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案例入选全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 点击数: 时间2024-04-23 08:46:33

 日前,最高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强制猥亵案入选。

  本案中,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场上的优势地位,对求职女孩进行骚扰,威胁若不从就毁其声誉、断其前途。面对职场性骚扰,女孩受了侮辱却举证艰难。“面部影像”“酒店店员证言”……镜湖检察机关通过多方取证还原真相,将职场“色狼”准确定罪,维护女性权益。

  2023年7月6日,洪女士经他人介绍到周某的公司求职。第二天面试后,周某对洪女士很是满意,称要带她去芜湖联系业务。当天17点,周某让洪女士开车送他到芜湖市某宾馆办理入住,后以商谈业务为由哄骗洪女士到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实施了猥亵行为。

  洪女士报案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但是该案仅有被害人洪女士的陈述和其男友的证言,证据不足。而被告人周某拒不认罪,并辩称洪女士是为了获得高额工资,贪图钱财,自愿与其发生关系。

  面对“证据薄弱”难题,镜湖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案发宾馆监控视频、入住登记材料和酒店工作人员证言。承办检察官通过对视频资料中被害人面部表情等进行影像分析,发现事发前后被害人精神状态明显不同。检察官通过多方取证,锁定证据,佐证洪女士受侵害事实。

  2023年7月21日,镜湖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中企业负责人利用女性求职者的弱势地位,以言语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进而实施强制猥亵。其中周某的言语威胁已经达到了强制猥亵罪中“胁迫”的程度。该行为严重侵害妇女性自决权,败坏职场风气。同年11月6日,检察机关以周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做通被告周某工作,其自愿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主动联系洪女士,了解其心理状态和工作生活状况,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扶,帮助被害妇女走出心理阴影,重回生活、工作正轨。

  办案检察官表示,部分妇女在职场中遭遇性骚扰或性侵害时,因害怕名誉受损或工作不保等顾虑,往往不敢声张,被迫息事宁人。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惩治利用职场中的地位优势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鼓励妇女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遇到性骚扰和性侵害时勇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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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招聘者利用求职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对求职妇女进行言语威胁,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中的“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中“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程度需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

  在职场中,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招募女职工过程中的地位优势、心理优势和环境优势,以在生活圈和职场圈中散播求职妇女具有生活作风问题等谣言,败坏妇女名誉,使妇女无法继续工作等相威胁,足以对妇女形成心理强制作用,应当认定该言语威胁达到了强制猥亵罪中“胁迫”的程度。行为人通过此种言语威胁方式迫使妇女同意行为人猥亵的,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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