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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治】九年维权路,一瓶酱油毁两家?企业停产待再审,伤者眼伤未愈、赔偿无果

来源:共鸣新闻 点击数: 时间2026-04-10 16:52:44

  一起因一瓶酱油瓶盖崩开致人眼伤的民事纠纷,历经九年诉讼程序,近日因一系列问题再度引发关注。2026年3月底以来,《商界》共鸣新闻记者调查发现,涉事企业辽宁省凌源市鸿凌调味品厂被判赔偿伤者杨彤21万余元,企业目前已停产,其负责人表示将依法申请再审。而伤者杨彤一方则表示,判决赔偿款项至今未能执行到位。

  九年诉讼路:从“自行崩开”到“未完全掰开”,核心事实表述不一

  据案件材料显示,2017年,杨彤在使用一瓶酱油时,瓶盖崩开击中其右眼,导致眼伤。鸿凌调味品厂负责人邱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杨彤第一次出院后曾提出“她住院总计花了6000多元,赔偿5000元便不再追究后续责任”,遭拒绝。

  凌源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消协确曾接到杨彤投诉,因其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未获支持,故投诉不了了之。此后,杨彤将酱油生产商鸿凌调味品厂及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凌源市鸿凌调味品厂生产的涉诉同款塑料瓶装酱油。受访者供图

  据鸿凌调味品厂法律顾问薄静茹提供案件材料并介绍,杨彤曾于2017年10月首次向法院提交未开封酱油一瓶、已开封酱油一瓶及致伤瓶盖一个;2018年9月第二次提交两瓶酱油,但未说明产品状态及与首次提交物证的关联性。

  然而,关于事故发生的核心过程,杨彤在起诉状、首次庭审、消费者协会投诉及重审一审等不同阶段,出现了多种不同表述:从“准备开启拉环时自行崩开”,到“开启瓶盖拉环时崩开”,再到“刚刚触碰到拉环时自行崩开”,最后变为“还没有完全掰开拉环时崩开”。这些表述对应着完全不同的开启动作程度,直接关系到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认定。

  此外,涉案酱油的购买环节也出现事实不清的情况。销售者曹某最初向法院陈述,“是杨彤丈夫王涛在我商店购买了两瓶酱油”,这一说法与证人徐某书证及庭审中的表述完全吻合;但杨彤当庭却坚称,“是自己在杨淑军商店购买的两瓶酱油”,与曹某的说法完全相悖。意外的是,证人徐某与销售者曹某后续接受记者采访时,又都改口称是杨彤本人前往购买。购买主体、购买地点的反复变化,让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受到质疑,使涉案产品的溯源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涉案关键瓶盖在物证保管过程中去向不明

  作为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关联性的核心物证——崩伤杨彤眼部的瓶盖,其保管与流转过程成为本案重大争议点。

  

 

  相关事件情况说明。受访者供图

  庭审中,杨彤申请的四位证人出庭作证,但四份证言均非直接目击证据。自称“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两名证人当庭承认,并未目睹瓶盖崩开及击中眼部的瞬间,仅听到“砰”的声响后进入屋内。两人提交的书面证言笔体相似,且关于是否听到“砰”的声响,证人徐某后续在媒体采访中又给与了否认。

  2026年3月,当事人在法院工作人员陪同下核查封存物证时发现,封存纸箱内仅有两瓶酱油,致伤瓶盖已不知去向。且留存的两瓶酱油系两次提交物证的“交叉组合”——一瓶贴有2017年提交标签,另一瓶则无任何标签,难以确认是否为涉案产品。

  企业方对该情况提出异议的是,封存纸箱中一份由法院工作人员于2023年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其在核查物证时曾“用力一摁”,将原本分离的瓶盖与瓶体重新结合,导致物证原始物理形态被永久改变。鸿凌调味品厂方面主张,司法机关作为证据保管责任主体,其行为已使关键物证失去鉴定价值,案件事实核查失去实物基础。

  证人证言性质及录音证据效力引发程序讨论

 

  2020年辽宁省朝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受访者供

  鸿凌调味品厂负责人表示,该厂系小型调味品生产企业,因本案诉讼及舆论影响,生产经营已陷入停滞,目前已停产。鸿凌调味品厂法律顾问薄静茹向记者表示,鉴于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方面存在诸多疑点,企业已准备相关材料,拟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另外两名证人为杨彤住院期间的同病房病友,证言均来源于“听杨彤所述”及“来访人员表述”,非亲身经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前往医院探望的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企业会计,目的是核实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但杨彤在起诉书和庭审中主张企业会计在探望中说过“酱油可能会存在涨瓶之类二次发酵的情况”,并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拟证明企业方自认产品存在缺陷。事实上,据鸿凌调味品厂方面向记者反映,录音证据中根本没有杨彤主张的内容,且该录音未经庭审质证即被法院采信,并作为企业“承认事故责任”的关联表述。

  举证责任分配引发法律适用争议

  鸿凌调味品厂法律顾问薄静茹向记者介绍,根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产品存在缺陷”的认定环节,消费者仍需首先证明其使用了涉案产品、遭受了损害,且损害与产品存在初步因果关系。生产者则对“产品无缺陷”等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薄静茹指出,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再346号典型案例已确立“消费者初步举证+生产者免责举证”的双层举证结构。但在本案中,杨彤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眼伤与瓶盖崩开存在初步因果关系,故企业方认为,不能以“被告未提供原告使用错误的证据”为由判令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此举有违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企业停产陷入困境,伤者称赔偿未到位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曾明确证实,鸿凌调味品厂自2008年成立以来,始终从事调味品生产与销售,产品被纳入监管部门严格管控范围,无论是例行常规检验,还是突击抽检,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从未发生过同类产品安全事故,更是当地拥有辽宁省驰名商标的特色企业,多年来始终坚守合规经营底线。

  

 

  2026年3月28日,辽宁省凌源市鸿凌调味品厂车间一景。受访者供图

  另一方面,伤者杨彤一方则表示,法院虽已判决企业赔偿21万余元,但至今未能执行到位,其眼部伤情对日常生活仍造成严重影响,希望企业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4月初,共鸣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凌源市人民法院白晓雷院长及分管民事工作的李冬雷副院长,电话均未接通;先后发送短信表明身份并留下联系方式,截至发稿亦未获回复。

  一起因日常消费品引发的纠纷,因事实认定的反复、关键证据的灭失以及程序争议,历经九年仍未能实现“案结事了”。随着企业申请再审程序的启动,这起“酱油案”的博弈或将进入新阶段。(保护隐私,文中消费者杨彤及销售者曹某、证人徐某等非公众人物均为化名)

  《商界》共鸣新闻 记者 雷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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