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规骑电动车载人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如果未成年人违规骑电动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事故中受伤的未成年人孙某明知同学方某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却自愿搭乘,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2024年12月的一天,在北京市某路口处,13岁的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张某和孙某由西向东行驶。此时,白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后,车辆均损坏,电动车上的方某、张某和孙某均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方某为主要责任,白某为次要责任,张某和孙某无责。白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孙某住院120天,某保险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8000元,其余医疗费由孙某自行支付。
此后,孙某主张损失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骑车人方某及其父母、白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31万余元。
平谷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考虑事故认定责任书、双方过错,在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分责,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30%责任,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70%责任。本案中,孙某、方某事发时均未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但方某仍驾驶电动车搭载孙某出行,孙某明知方某不具备驾驶电动车的能力却自愿搭乘,故其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孙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方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孙某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白某对孙某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白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某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付。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方某父母赔偿孙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方某及其父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指出,本案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减轻骑行电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认定“好意同乘”关系的核心在于达成行为的无偿性,同时也需要综合考量车辆性质、驾驶人主观目的及互助属性等因素。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本案中,方某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闯红灯、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车、违规载人、超速,其行为与造成事故导致孙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同乘人员孙某的责任,法院为何认定其承担责任?法官解释说,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将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当将其视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方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法官说,事发时孙某近14周岁,对车辆驾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害有一定判断能力,其明知方某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却自愿搭乘,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客观上加大了损害后果。本案诉争系孙某损失赔偿问题,对于该损害的发生,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各方过错及责任大小。孙某对车辆驾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害有一定判断能力,其明知方某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却自愿搭乘,违反相关法规关于乘坐人员的年龄限制,对于后续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自担一部分责任。
法官提示,违法骑行电动自行车十分危险,重则可能付出生命代价,给家庭留下难以弥补的伤痛。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自行车时,应服从家长看管,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家长应加强日常教育与看管,履行监护责任,坚决不为未达法定年龄的子女购买、解锁和提供电动自行车上路。驾乘人员务必全程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违规载人载物、不追逐竞速、不单手骑车、不接打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