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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乘客“开门杀”致事故,谁来赔?

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时间2026-04-14 10:33:26

  网约车乘客开门下车未留意后方,引发与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就乘客“开门杀”和网约车平台责任问题给出明确答案。

  2024年11月,网约车司机王某驾驶车辆在路边停靠后,乘客赵某开门下车时未观察后方路况,致使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撞上车门,张某及车上乘客李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章停车、赵某开门妨碍通行,二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李某无事故责任,但其驾驶的电动车存在违法搭载成年人且超速行驶的情形,加重了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据悉,涉事网约车所属平台为某科技公司,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2025年4月,张某、李某将王某、赵某、某科技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前期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其与驾驶员仅为服务合作关系,已尽到驾驶员准入审核和日常安全培训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应由王某、赵某按责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关于保险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本案中,司机王某和乘客赵某均属机动车一方,受害人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同时,张某、李某虽无事故责任,但其违法搭载、超速行驶的行为加重了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外10%的损失,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关于网约车平台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负有准入、培训及日常安全管理等义务。本案中,王某违章停车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说明平台日常安全监管存在疏漏。此外,平台从每笔订单中收取服务费并抽成,实质享有运营收益,依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应合理分担运营风险,故对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平台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伤者自担10%,剩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某科技公司承担20%,王某和赵某各承担40%。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开门杀”因疏忽大意引发,极易对受害人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害。将司机、乘客均认定为机动车一方,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及时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同时,网约车平台作为经营主体,既对驾驶员的准入、培训、考核及日常安全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又从运营中获取收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运营风险。在驾驶员因违章驾驶引发交通事故时,平台因管理疏漏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是风险收益对等原则的司法体现,也能倒逼平台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约车行业运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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