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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掉原工作后新公司却撤回录用通知,损失怎么办?法院判了

来源:光明网 点击数: 时间2026-06-12 11:27:59

  原标题:辞掉原工作后新公司却撤回录用通知,劳动者的损失怎么办?法院判了

  收到新公司录用通知后,果断辞去原有工作,不料新公司却突然反悔,劳动者因此蒙受的损失,谁来赔?6月10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一起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王女士曾任A公司安保主管,工作四年后,为寻求新的发展机会,她通过内推方式,向B公司应聘安保经理一职。历经多轮面试和筛选,王女士成功拿到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了其被录用的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及薪资报酬等。随后,王女士向A公司提出离职。

  怎料,办完离职手续不久,B公司便通知取消对王女士的录用,理由是王女士提供的背景调查联系人存在隐瞒其任职经历的情况。这直接导致王女士既无法入职B公司,又失去了A公司的工作。于是,王女士将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失业期间的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强制缔约。然而,一旦进入实质性磋商阶段,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恪守注意义务,保护信赖利益。

  本案中,B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录用通知书,足以使王女士产生将来与B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信赖。之后,B公司无正当理由便拒绝与王女士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公司主张,王女士提供的背景调查联系人隐瞒其任职经历,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由此,人民法院综合考量B公司过错程度、王女士离职时间、承诺的薪资标准、合理的待业期限等因素,酌情判决B公司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4.5万元。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徐祯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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