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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引领保险公司在投保、核保、理赔等环节规范展业

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数: 时间2026-03-18 10:11:00

  中国证券报记者3月16日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北京金融法院日前在金融街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宣判。围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个保险法中的“小切口”,展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问题”。

  该案中,黄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几年后黄女士不幸确诊恶性肿瘤,某保险公司以黄女士投保时未告知肿瘤家族史为由拒赔。黄女士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女士的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金融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某保险公司未作出明确有效的询问,黄女士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有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应向黄女士支付理赔款50万元、退还已收取保费、继续履行合同。

  该案主审法官、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表示,据统计,近70%的人身保险案件均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厘清与认定,且认定结果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具有颠覆性影响。互联网技术对保险业的深度介入和大力推动,深刻冲击和改变着传统保险业投保、核保、理赔等各个环节,也使得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与认定更加复杂。在我国“询问告知主义”模式下,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询问事项应当范围合理,清楚明确,出现专业术语,保险公司应当进行提示说明,不能滥用询问的权利任意扩大询问范围或者设置有歧义的用语。如果出现了概括性条款或者语焉不详、内容歧义的询问内容,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以实现案件的实质公平。

  具体到该案中,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询问的是患有遗传疾病情况,而非肿瘤家族史。客观上根据目前医学认识,亦难以认定肿瘤家族史属于遗传性疾病。且该案中黄女士在投保时亦未隐瞒母亲的患病情况,苛求消费者主动告知询问条款之外的内容,不应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亦不利于健康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该案通过巡回审判,示范裁判,引领保险公司在投保、核保、理赔等环节规范展业,助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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